桦甸市民政局关于征集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公告
- 2026-01-09
项目名称: 桦甸市民政局关于征集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公告
招标公司: 桦甸市人民政府
项目地区:吉林 吉林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文件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桦甸市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管理,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承担全市养老服务以及相关评估工作。
一、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基本情况
民政部、财政部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发放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比例一般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30%-60%,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补贴项目包括入住养老机构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等。
二、机构申报条件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一)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三)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1.评估主体要求
(1)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3)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4)应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2.评估主要内容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老年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听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确定失能等级。
三、报名材料及要求
(一)养老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在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登记回执材料;
2.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机构老年人入住收费标准;
5.提供机构信用中国查询无失信记录证明。递交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可具备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服务项目相关情况;
4.提供机构信用中国查询无失信记录证明。递交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三)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评估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提供评估机构信用中国查询无失信记录证明。递交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5.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承担与评估结果应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工作;不与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对象存在股权控制、同一法定代表人等利益关联,不承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等范围内的养老服务业务;承诺恪守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执行隐私保密制度,杜绝违规操作。
四、报名及选取流程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16:30止。
材料提交方式:书面材料报送至市委4楼桦甸市民政局408室养老服务科;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咨询及提交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30。
选取程序:桦甸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工作要求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平台选取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
五、其他事项
申报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发现虚假材料,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公告由桦甸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咨询。
桦甸市民政局
2026年1月6日
初审:于 鲲
复审:邵 宇
终审: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