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转让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0%)
- 2025-11-14
项目名称: 公开转让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0%)
项目编号: 吉林市-GY-CQ[2025]002号
招标公司: 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吉林 吉林
公告概要
项目编号 吉林市-GY-CQ[2025]002号
项目名称 公开转让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0%)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4772.12 1 156
挂牌期间 27
挂牌日期 2025-11-14 00:00:0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ggzy/gycq/gppl/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吉林市-GY-CQ[2025]002号
项目名称
公开转让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0%)
项目编号
吉林市-GY-CQ[2025]002号
披露公告期
20 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2月10日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5年12月11日
标的展示联系人
郑女士
电话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杨女士
电话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软件客服
电话
4009980000
交易系统网址
/EpointSSO/memberLogin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称
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吉林市高新北区新北街道经五路与纬一路交汇处西南侧新北污水处理厂办公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邱鹏
成立日期
2014-03-20 00:00:00.0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0000 万元
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职工人数
1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是 ☑ 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查看完整信息016Y
经营规模
□大 □中 ☑ 小 □微
经营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公用事业服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建材(不含木材)销售;房屋租赁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 ☑ 否
是 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 ☑ 否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是 ☑ 否
前十位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有比例
( %)
1. 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0.0
2. 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
30.0
3.
4.
5.
6.
7.
8.
9.
10.
11、其他股东:
主要财务
指标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395.33
-1333.64
-1214.67
-1214.6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0734.7
29033.3
11701.4
审计机构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2025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
(金额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4.08
-1049.18
-1049.05
-1049.0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57763.7
49088.02
8675.67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有明确规定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经审计后确认的生产经营活动、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企业全部承接。
3、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产权鉴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吉林市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5、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公告期内向吉林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场内行权申请。
6、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吉林市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20层)
经济类型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法定代表人
赵春柳
成立日期
2009年06月15日
注册资本
22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2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资本投资服务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查看完整信息418B
经营规模
□ 大 □ 中 ☑ 小 □ 微
持有产 (股)
权比例( %)
30
拟转让产 (股)
权比例( %)
30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G、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吉林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查看完整信息418B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批准日期
2025年11月11日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批复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吉高管发[2025]23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易
条件
标的名称
公开转让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0%)
转让底价(万元)
4772.12
价款支付方式
☑ A、一次性付款 □ B、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
支付要求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1、本项目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有明确规定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经审计后确认的生产经营活动、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企业全部承接。 3、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产权鉴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吉林市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5、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公告期内向吉林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场内行权申请。6、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特别提示:
1、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时间另行通知。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2、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了解标的的所有情况,查验标的现状及存在的瑕疵,对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最终受让方在成交前未详细咨询标的现状的,待成交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也表示对该标的瑕疵、现状认可,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
3、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本公告内容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产权中心及相关方将提请吉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追索成功。
4、本标的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吉林市产权交易中心收费办法交纳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
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保证金
设 定
交纳保证金
□ 是 ☑ 否
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0.0
交纳方式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保证金账户信息
保证金户名:
开户银行:
标的编号
标的名称
保证金账号
吉林市-GY-CQ[2025]002号001
公开转让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0%)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支行:07206220查看完整信息5002592
保证事项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处置方法
1.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A、信息披露终结。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A、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
□B、拍卖
□C、招投标
□D、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