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台式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2026-09-17
项目名称: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台式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ZZ62198HW04310119
招标公司: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采购标的物: 台式血气分析仪
项目地区:吉林 长春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台式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Z62198HW04310119
采购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 合同文本
第五章 项目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项目概况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台式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3030号,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0月1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62198HW04310119
项目名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台式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10万元
采购需求:台式血气分析仪,1套;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日期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安装及调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本项目所属行业:制造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投标人。
3.2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3近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当年至202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
3.4投标人需提供近半年(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纳税证明材料。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3.6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近三年须无行贿犯罪记录。
3.7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23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3030号,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
方式:持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3030号,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其他网站转载无效。
2.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地址: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
联系方式:穆老师 米老师、查看完整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3030号
联系方式:陈东 查看完整信息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东
电 话:查看完整信息
窗体底端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采购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地址: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
联系人:穆老师 米老师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联系人:陈东
电 话:查看完整信息
1.1.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3030号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1.1.4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台式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Z62198HW04310119
1.2.1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台式血气分析仪,1套;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需求”)
1.3.2
合同履行期限
自签订日期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安装及调试
1.3.3
供货地点
甲方指定的地点
1.3.4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采购文件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本项目所属行业:制造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投标人。
3.2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3近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当年至202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
3.4投标人需提供近半年(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纳税证明材料。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3.6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近三年须无行贿犯罪记录。
3.7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时间: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交地址: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版文件(word版及扫描件)传至采购代理公司邮箱( 941100930@qq.com )。
项目联系人:陈东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页。
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
1.11.1
分包
不允许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见项目需求
1.12.3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1.12.4
偏离
除项目需求中技术指标参数外不允许负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形式:书面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形式:书面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4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10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报价唯一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仟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将投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项目名称(简称)。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以保函或汇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至时间前将保函或汇票原件送至采购代理公司)。
公司名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浦东路支行
公司账号:9220查看完整信息2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评标办法中提到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应装袋递交且投标文件内附同等材料并加盖公章,并在封袋外面列明项目名称、文件名称及份数,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件名称与装袋内容不一致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5.2
近三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当年至202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3年1月1日至今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2)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同时提供投标文件word及PDF两种格式电子文档(PDF格式须为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单独密封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7.3(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册。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左侧纵向装订,装订成不可拆分的书册。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年10月14日9时0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 点: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3030号,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开标室
收件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4)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同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共4人,采购人代表1人,共5人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中国政府采购网
7.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2
质保期
验收合格通过之日起五年
10.3
付款方式
以合同签订为准
10.4
履约保证金
无
10.5
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
制造业
10.6
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
10.7
本国产品政策要求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文件的规定,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
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10.8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进行投标。
定义: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执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时,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国内产品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招标文件未注明允许进口设备参与投标的,凡投标进口产品的一律投标无效。
10.9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取。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及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用。
10.10
招标文件质疑条款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11
对投标人信用等信息的查询:
查询渠道:
①“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③中国裁判文书网(/):投标人近三年须无行贿犯罪记录。
查询截止时点: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网站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记录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及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1.2.1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供货时间、供货地点、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
(5)项目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开标一览表
(4) 投标保证金;
(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 分项报价表;
(7) 资格审查资料;
(8) 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采购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等要求。
3.5.1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时间、投标有效期、项目需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统一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1)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特邀监察员等有关人员;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供货时间、供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规定采购预算的,公布采购预算;
(6)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特邀监察员、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结果公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2 款、第 5.3 款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异议。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
投标疑问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不清楚问题:
投标单位: (公章)
日 期:
附件2: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投标单位基本信息
质疑投标单位: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投标单位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投标单位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投标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投标单位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投标单位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投标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投诉书范本
投诉人:
地 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
地 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相关投标单位: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文件公告: 是/否 公告期限:
招标结果公告: 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 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单位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4: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资格审查表
条款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投标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财务要求
近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当年至202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投标文件内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代理人)
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原件,且投标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等同材料。
社保及纳税证明
提供近半年(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纳税证明材料。(投标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等同材料)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投标文件内附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信誉要求
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查询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
2.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查询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
其他要求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查询结果)
注: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表中所列内容,结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合格”或“不合格”,合格打“√”,不合格打“×”。
2.审查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投标人,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3.以上资格审查材料中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材料,需单独密封提供放在原件袋中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4.上述审查内容如需核验原件,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符合性审查表
条款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
符合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响应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
自签订日期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安装及调试
质保期
验收合格通过之日起五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贰仟元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内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或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投标人提供的银行出具的凭证信息与投标文件中采购代理公司要求的银行信息应当相符,如不符合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报价
不超过采购预算。
项目需求
除项目需求中技术指标参数外不允许负偏离
其他
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详细评审表
类别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价格部分(30分)
投标
报价
30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注:1.报价得分保留二位小数,从第三位开始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价格权值30%×100。
由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投标报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将下浮10%进入报价分计算(小、微企业须按照财库[2020]046号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与响应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与响应时,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行业:制造业)
政策功能(1分)
节能环保产品
1分
投标人所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所列货物如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类别,须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0.5分,最高得1分 (投标文件内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商务部分
(13分)
业绩证明
8分
2023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销售业绩的合同证明,每提供1份得2分,满分8分(类似项目需在产品价值、技术指标参数、产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响应产品相近,由评委会专家认定业绩是否有效)。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业绩不得分)
企业实力
2分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满分2分, (投标文件内附年检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人员配备
3分
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拟投入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技术人员、售后人员、培训人员等),人员配备全面,满足项目实际情况得3分,人员缺失得1分,未配备得0分。
技术部分(56分)
技术参数响应
36分
▲技术指标为重要指标项,技术指标满足或优于该指标项,每有一项得4分,共计5项;其他未标记的技术指标满足或优于指标项,每有一项得2分,共计8项;满分36分。
注:▲号指标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为制造商产品彩页或制造商产品说明书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其他具有官方公信力之材料,否则不得分。
供货方案
8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供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整体方案;
(2)质量管理方案;
(3)运输交货方案;
(4)应急故障解决方案;
上述内容详细完善无缺失,每一项得2分,内容存在缺失,每一项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售后服务
方案
8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售后服务内容;
(2)售后服务人员安排;
(3)承诺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4)在售后服务网点提供的维修或替换用备品备件及相关仪器设备需定期维护;
上述内容详细完善无缺失,每一项得2分,内容存在缺失,每一项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培训方案
4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培训方案,做好实验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培训日程;
(2)培训地点;
(3)培训内容;
(4)负责培训的人员安排。
上述内容详细完善无缺失,每一项得1分,满分4分,内容存在缺失或未提供不得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政策功能: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
(1)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政策功能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否决其投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入后续评标阶段。
3.1.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1.5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65%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采购预算6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采购预算×6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政策功能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得分汇总E=A+B+C+D。
3.2.4 投标人得分E=(E1+E2+E3+E4+E5)/5
3.2.5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也相同的,以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依次考察,以分值高者优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全部)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2.6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等相关规定。
(1)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 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 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 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 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 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 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 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
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章 合同文本
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方(甲方):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采购项目:
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含税)
合计(元)
(含税)
生产厂家
备 注
1
挂网名称(注册证名称)
**
台
**
¥
¥
按投标注册证填写
填写产地
成交总价(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税价)
小写:¥
设备配置及参数清单:(见附页)共 页,需医院科室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设备所属科室:
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每一笔款项前,乙方应当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格的发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不构成违约。
二、质量要求:
1. 乙方提供的医疗设备及其包装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全部有关资质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
2. 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设备的质量实行跟踪记录。若因设备的质量问题而引发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先与患方协商后,由乙方向患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乙方应保证设备是由本合同所认定的生产制造商所生产制造的、全新并未经使用过的设备,且设备的生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12个月内,其质量和规格均符合本合同之约定,并附设备(产品)合格证和相关部门认证。
4.在乙方供货的过程中,如出现以非中标品牌的产品代替中标品牌产品的情况,甲方经查实后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给付该批货物总额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送达的设备如是进口产品,内外包装均应有中文标识及中文使用说明,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此批货物。
三、交货及运输
1.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应保证___个工作日内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毕。
2. 乙方负责设备包装并安全运抵甲方指定科室,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交付的设备均应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措施进行包装,如有必要,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提供适应额外包装,以防止设备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锈、防腐及防碰撞等措施,凡由于运输及包装不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 设备运抵后,开启包装前可由甲方暂时保管,如设备在甲方保管期间发生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开箱工作应在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按装箱单进行清点接收,并签署清点接收书; 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与甲方共同清点交接,由此造成设备的缺失、破损等结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乙方在送达设备的同时,应提供该设备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必须严格按照该设备的注册证及本采购合同所示注明品种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价格、金额等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6. 设备验收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甲方验收合格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四、安装调试及验收
1. 乙方在甲方接收设备之日起五日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协助验收;乙方在设备安装后负责免费培训甲方医务人员。
2. 乙方安装调试合格后,同甲方设备管理人员按合同正本及配置清单对设备及全套设备资料(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测试报告等)进行正式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3. 属于计量仪器设备的,乙方负责首次计量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4. 鉴于设备的特性,甲方签署验收报告,仅代表甲方对交付设备调试合格的确认,若甲方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或退货。
五、售后服务
1. 乙方承担所提供设备的全部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2. 乙方免费提供设备使用中必要的培训及指导直至使用人员及医学工程师能够正确了解使用本设备。
3. 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更换配件、人工维修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前三个月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更换新的设备并验收合格之前,按该设备每天平均收入(以该设备上个月的收入总额为参照计算每天平均收入)的70%对甲方进行赔偿;保修期内三个月后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接到维修电话后应在2小时内做应答处理,24小时内到现场服务排除故障。设备每次停机维修时间不超过3天(如更换重要配件可按三个工作日计算),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乙方超过十天仍未履行更换或保修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过后乙方负责本设备终身协助维修,免人工费。
4.乙方应拥有维修本设备的专业工程师,提供设备维护项目和保养细则,保修期内乙方每年保证至少 三 次免费的设备维护与保养,并向甲方设备管理部门提供当年的设备运行状态报告。保修期内维修保养需在物资装备部工程师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5. 乙方应保证配套零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长期、及时供应。
6. 乙方应保证设备每年95%的正常开机率,如未达到,按该设备上个月的收入总额计算每日平均值的标准按日赔偿甲方损失,或相应延长保修期,如延长保修期,质保金的给付日期也相应延长。
7.招标确定的耗材种类、价格、供货时间等要求参照院内耗材管理规定。
8. 售后服务承诺书,易损部件、核心部件价格表详见附件。
9. 如乙方提供的设备包含软件设备,该设备软件出现新版本,乙方应保证包修期内对该设备进行免费升级。
六、付款方式
1. 付款时间
1.1 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设备质保期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90%货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间按年度支付,其中,6%质保金在质保期第一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4%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设备质保期超过三年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90%货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间按年度支付,其中,6%质保金在质保一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4%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三年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
1.2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且设备质保期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90%货款; 10%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且设备质保期超过三年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90%货款; 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三年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
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以人民币结算)。
七、违约责任
1. 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产地及制造商符合合同约定,如有误差乙方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更换新的设备并验收合格之前,按该设备每天平均收入(以该设备上个月的收入总额为参照计算每天平均收入)的70%对甲方进行赔偿;如更换后的产品质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商等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货款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准时、准数供货,每延迟一日需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货款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 、 如设备经验收为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更换或整改,交货期限不延长,乙方每迟延交货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超过 15 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货款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
4. 如乙方提供的设备违反合同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货款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
5.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甲方、乙方不得收取、赠送各种礼金、礼品、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6. 乙方保证其销售的医疗设备的生产制造商拥有知识产权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因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等。
7. 除本合同已约定事项外,如果一方未履行或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该方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则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但不包括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向守约方进行赔偿。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之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之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守约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8. 乙方承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的产品,价格低于本次采购价格,由乙方将差价赔付给甲方。
八、争议的解决
1.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2.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关于通知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地址、联系电话真实有效,确保能够准确及时接收甲方发送的信函、邮件。如有变更需提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填写的地址进行通知或送达相关文件,自发出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内视为乙方已收到。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一、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采购方: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盖章) 供货方: (盖章)
地址: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0431—84995171 电话:
邮编: 130000 开户银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项目需求
货物名称:台式血气分析仪
采购数量:1套
预算金额:10万元
1.主要配置、功能:
主机/电源线/保修卡/说明书/合格证
2.技术参数:
1. ▲测试项目:PH、PO2、PCO2、Na+、K+、CL-、Ca2+、Glu、Lac、nTBil、总血红蛋白,氧合血红蛋白,还原血红蛋白,碳氧血红蛋白,高铁血红蛋白,氧饱和度;
2.▲计算项目:BE、HCO3-act,HCO3_ std , PO2(A-a),AG,pO2/FiO2等,
3.▲样本类型:动脉血、静脉血、毛细管血等抗凝全血;
4.最低用血量≤100uL
5.上样到打印检测报告≤60秒
6.▲进样方式:自动吸入式进样
7.总试剂效期不低于4个月;试剂盒安装后在机有效期不低于28天,且使用简单
8.仪器支持通过质控图判断质量控制效果
9.读码器:内置条码阅读器
10.进样器的种类:可连接注射器和毛细管
11.配备不低于10英寸的全彩触控屏;
12.系统对接功能:可以与LIS/HIS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可实现病人样品信息录入、实验数据存储及统计分析、报告审核、打印分发等功能,有效提高信息化程度。
13.▲质量控制:可自动质控,同时也可提供三级液体质控品进行外部质控,并生成质控图或报告。
3.售后服务及要求:
质保五年,人员培训
4.易损件及耗材:
测试卡/血气包
5.其他要求:
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 开标一览表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意以 元报价,合同履行期限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上述招标项目。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是否响应
1
合同履行期限
2
投标有效期
90天
3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
4
项目需求
符合第五章“项目需求”规定。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开标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
大写金额: 元
小写金额: 元
投标保证金
(有/无)
合同履行期限
质保期
质量标准
产品品牌
优惠条件
服务承诺
备注
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
3.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4.优惠条件等,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投标文件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
5.本表为开标时唱标用,应单独用小信封密封、送达。
投标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保证金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的招标活动,并递交投标保证金__________元(大写)。我方承诺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注: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一)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
是否偏离
备注
说明:
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
2.商务条款主要填列付款条件、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
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4.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认真填写本表。
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参数及服务
投标产品参数及服务
如需提供证明材料应标注页码
偏离情况
备注
1
2
...
表格自行扩展,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需求”逐条进行填写,如有错项、漏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需标注证明材料所在页码,如未标注,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分项报价表
(一)所供货物分项价格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产地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2
3
4
5
……
……
……
……
……
……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需要与分项报价表中“货物名称”一致。
(二)主要易损件报价清单
序号
易损件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
(报出易损件市场单价作为买方参考)
规格型号
产地
制造商
合价
(三)备品备件及附带专用工具清单
序号
备品备件及附带专用工具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
(报出备品备件及附带专用工具市场单价作为买方参考)
规格型号
产地
制造商
合价
是否免费提供
(四)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及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是否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
是否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
1
2
3
4
5
6
7
…
后附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需提供认证证书及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截图加盖公章)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 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供应商资格声明
致:(采购人)
供应商资格声明
为响应你方 年 月 日的 (项目编号) 招标公告,下述签字人愿参与投标,提供货物一览表中规定的 (货物名称) ,提交下述文件并声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1)生产厂家的资格声明,各有1份正本, 副本。
2)下述签字人在证书中证明本资格文件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3)下述签字人知道,采购人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我方愿意配合你方,向有关机构和单位(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企业等)查证和获得有关资料。
供应商(单位公章) 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
名称 签字人姓名、职务(印刷字体)
地址
传真 签字
邮编 电话
(三)产品生产厂家资格声明
1.名称及概况:
(1)生产厂家名称:
(2)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同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法定代表人姓名:
(7)企业规模: (大/中/小/微型)
(8)员工总人数:
2.(1)制造所投货物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主要设施名称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生产厂家不生产,而需从其它生产厂家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名称 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
3.本生产厂家生产投标货物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近3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l)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国内销售
(用主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近三年的营业额
年度 国内 国外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易损件名称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7.最近3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投标货物: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8.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其他情况: (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四)生产厂家(制造商)授权文件(如有)
说明:
1. 提供非进口货物的,生产厂家(制造商)授权不作为资格条件,视招标具体
要求自行提供,格式自拟;
2. 提供进口货物的,必须提供有效的经销授权(格式自拟,从生产厂家至投标
人逐级全涵盖)。授权文件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单位
( )年
( )年
( )年
总资产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货币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流动负债
万元
长期负债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税后利润
万元
备 注
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备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产品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签约合同价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承诺函
我公司承诺:
1. 针对本公司参与的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
现郑重声明,我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不存在与采购人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2.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 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三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
5. 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八、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 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等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注:
1.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在响应文件中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承诺函》(见下附件3,格式内容仅供参考)
2. 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1. 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2. 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3. 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4. 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1) ,生产厂为 (厂名) ,厂址为 (生产厂址) 。 (产品名称1)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 。 (产品名称1) 的 (关键组件) 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1) 的 (关键工序) 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产品名称2) ,生产厂为 (厂名) ,厂址为 (生产厂址) 。 (产品名称2)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 。 (产品名称2) 的 (关键组件) 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2) 的 (关键工序) 在中国境内完成。
3.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注:
1. 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 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 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 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 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附件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本承诺函,格式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承诺函(如适用)
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附件4
本国产品标准有关证明材料(如适用)
1.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2.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资料(投标人根据对项目的理解还需提供用于评标委员会评分的其他佐证材料(格式无固定要求),请自行设计在投标文件中。
(四)评审索引
关于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审方法” 《资格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详细评审表》的评审索引,建议标注清楚投标文件内相关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的对应页码。
20260903查看完整信息553420